穆嵩(化名)曾是四川沐川縣一名擁有15萬粉絲的快手主播,他的命運,因一名慷慨打賞的粉絲被改變。
2019年,他受這名粉絲指使,從四川乘飛機到陜西取一個行李箱,被布控在現(xiàn)場的警方抓獲,警方從行李箱中查獲疑似毒品5罐,共計3255.17克。經(jīng)鑒定,這5罐疑似毒品中含海洛因,含量在50%以上。
(資料圖)
2021年8月23日,西安中院以“非法持有毒品罪”判處穆嵩無期徒刑。穆嵩上訴后,陜西省高院以“事實不清,證據(jù)不足”為由撤銷初審判決,發(fā)回重審。
重審后,西安中院仍以“非法持有毒品罪”判處穆嵩無期徒刑,穆嵩表示不服,再提上訴。
澎湃新聞注意到,西安市檢察院指控穆嵩犯“運輸毒品罪”,而西安中院認為穆嵩構成該罪的證據(jù)不足,將罪名變更為“非法持有毒品罪”。
穆嵩則認為自己無罪,表示始終對幫取的東西是否為毒品不知情,也非這批毒品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人。
其辯護人也認為,穆嵩取毒品箱子的過程,從始至終都比較高調,完全沒意識到這是危險行為,更沒有對毒品控制和買賣支配的想法。沒有直接證據(jù)能夠證明,穆嵩對箱子內藏有毒品知情。
但法院認為,結合穆嵩在偵查階段供述“上線”承諾事后給其支付高額報酬,想從中掙錢的供述,足以認定其“對快遞包內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觀明知”。
案發(fā):快手主播受指使跨省取行李箱,被發(fā)現(xiàn)內藏毒品
穆嵩曾是四川省沐川縣一家文化傳媒公司的主播,其此前負責運營的快手賬號有15.5萬粉絲。警方調取的數(shù)據(jù)顯示,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,其快手賬號共收到50821次打賞,共收取11468.5元。平均下來,這些打賞每筆金額并不多。
據(jù)重審判決記載,穆嵩供述證明,2016年左右,他認識了李續(xù)(化名),那時他在快手上直播,李續(xù)時不時給他捧場,最多一次刷了近千元禮物。之后雙方加了微信和QQ,互相熟絡起來。
穆嵩供述稱,他了解到李續(xù)(化名)外號“雪茄”,四川涼山雷波人,從事開賭場、放高利貸等。
據(jù)穆嵩供述,2019年8月5日,他在沐川家中接到李續(xù)的微信電話,對方稱有朋友在西安放了一個東西,讓他去幫取一下,那邊會有人從他手里拿走。李續(xù)說給他報銷路費,事成之后會給他2萬元酬謝。次日一早,他從成都乘飛機抵達陜西咸陽機場。到達后,李續(xù)讓他在咸陽市人民醫(yī)院附近找個酒店住下。
穆嵩供述,到達酒店后,李續(xù)讓他去一家干洗店。他到店后,李續(xù)讓他取一名男子8月5日寄放的行李箱,并囑咐他不要掛斷電話。洗衣店老板問他寄存小票,李續(xù)在電話中告訴他小票上留的電話,他告訴店老板后,拿到了行李箱。
穆嵩帶著行李箱走出干洗店,隨即被布控的民警抓獲。警方從該行李箱中查獲5罐疑似毒品,共計凈重3255.17克,經(jīng)鑒定,5罐疑似毒品中均檢出海洛因,含量為53.4%-53.9%。
警方提取的聊天記錄顯示,整個過程中,穆嵩曾向李續(xù)匯報路途情況、發(fā)送登機牌照片,穆嵩到洗衣店后,李續(xù)曾詢問其有沒有打開行李箱、重不重;過程中,李續(xù)分別向穆嵩轉賬2000元、1000元和500元。穆嵩供述,李續(xù)轉給他上述1000元的同時,還轉給他一個二維碼,讓他將這1000元轉給這個二維碼。
另據(jù)判決書,上述行李箱從警方查獲時至拆封、稱重前未被打開,外觀完好無損。
臥底:小伙稱為給女友換手機“逆向”帶毒掙獎勵
藏毒的行李箱是如何到達在咸陽的干洗店的呢?
受“上線”指使參與此事的辜震越(化名),比穆嵩更早到達了西安。不過,辜震越到達西安之后就選擇報警,并配合警方,等待接貨人現(xiàn)身。
根據(jù)辜震越的證言,他此行從一開始就不是為“帶貨”掙錢,而是為了獲得舉報獎勵。一開始,他就對此次“帶貨”的真實情況有著清醒的認識。
重審判決書載明,辜震越的證言稱,2019年8月1日,他到重慶找前女友復合,第二天晚上,他喝多了,和前女友吵架,其把手機摔了,他就想掙點錢給前女友買新手機。
辜震越稱,2018年他在緬甸時聽別人說舉報制毒販毒和幫別人帶毒品有獎勵。于是他用手機搜索,發(fā)現(xiàn)一條“帶貨”帖。經(jīng)和對方QQ聯(lián)系,對方說去西安取快遞,事成后給他1萬元。他心里知道里面是毒品。
“業(yè)務”談好后,對方要了辜震越的身份證照片購買了機票,讓他馬上去機場。在機場,對方又讓他添加了另一個昵稱為“卻怕了姊妹”的QQ號,此后,他一直通過該QQ號同“上線”對接。由于錯過值機時間,對方又給他購買了高鐵票。
辜震越稱,到西安之后,他收到了快遞單號截圖,收貨人為“李麗”。他在去快遞點的路上打了110報警,稱有人出一萬塊錢讓他帶毒。很快,一輛警車將他接上去了快遞公司,警察在快遞公司和幾個人說了一會話,又將他帶到派出所。于是,他配合警方向“上線”謊稱已經(jīng)收到快遞了。
辜震越說,2019年8月4日,他按照“上線”意思入住賓館, 8月5日上午,又按要求,將快遞和幾件衣服放到咸陽人民醫(yī)院附近一家干洗店,并將洗衣服的小票拍照發(fā)給“上線”。做完這些后,“上線”為他訂了返回重慶的票。8月6日,當他按警方要求跟“上線”要錢,這時候對方就不怎么理他了。
上述快遞,即穆嵩之后取到的行李箱。
布控:民警喬裝辦案,毒品來源成謎
根據(jù)重審判決書,這批毒品進入西安之后便在警方掌控之中,但其來源至今成謎。
法院查明,2019年8月2日,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流轉線索,得知有人將通過快遞方式,從云南昆明向西安郵遞大量毒品。該局當即與云南警方對接線索,并對快遞信息進行調查。
8月4日,該快遞到達西安市曲江新區(qū)圓通快遞公司。民警隨即在快遞公司周邊布控。這時,辜震越剛好打電話報警。于是,辜震越配合警方,按照“上線”指使將該快遞包裹輾轉多處后,最后存放于指定干洗店。
2019年8月5日,由警方提前溝通,在干洗店老板配合下,辜震越拉著拉桿箱到了干洗店柜臺辦理了洗衣業(yè)務,并將拉桿箱交給老板幫忙寄存。辜震越拿了洗衣票之后離開。但當天取東西的人并未出現(xiàn),下班后老板接到一個顯示為云南的電話,詢問下午是否有個小伙子來寄存了箱子,后又問了老板早上開門營業(yè)時間。
6日,警方提前在干洗店和周邊布控,老板按正常時間開門營業(yè)。上午9時許,穆嵩按照“上線”指使,來到店里,報了辜震越洗衣服單上的名字和電話,從喬裝打扮成店員的民警手里接過拉桿箱,出門后就被埋伏的民警抓獲。
穆嵩被抓后,“上線”也讓他添加一個昵稱為“卻怕了姊妹”QQ號,用于后續(xù)的聯(lián)系。辯護人稱,穆嵩被抓后,一直配合警方抓捕“上線”。
重審判決書中,干洗店老板稱,遇到這種事比較害怕,幾天后他就將那個跟他打電話確認寄存箱子情況,詢問開門營業(yè)時間的云南手機號碼刪了。
警方向法庭出具情況說明稱:干洗衣店老板“將該號碼刪除。因移動公司只保留半年內通話記錄,故未能調取到該云南號碼相關信息”。
據(jù)警方出具的情況說明:2018年7月20日,李續(xù)因涉嫌販賣毒品罪,曾被陜西警方網(wǎng)上追逃。但警方通過查詢航空、鐵路、酒店住宿信息,均未發(fā)現(xiàn)其2019年8月6日在西安有活動軌跡。
此外,穆嵩供述的一直用于和李續(xù)聯(lián)系的微信號,以及“上線”最初同辜震越聯(lián)系的QQ號、昵稱為“卻怕了姊妹”的QQ號,注冊所用手機號碼也未實名,“無法推定是否為同一人使用”。
重審判決書確認了“上線”的存在,但未能直接明確“上線”和李續(xù)的關系。此外,李續(xù)被“另案處理”。
審判:罪名變更、發(fā)回重審與兩次無期
穆嵩2019年8月6日被抓后,次日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刑拘,2020年8月,西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,指控穆嵩犯運輸毒品罪。
2023年5月22日,西安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,認為認定穆嵩犯運輸毒品罪的證據(jù)不足,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處穆嵩無期徒刑。穆嵩上訴后,陜西省高院認為該案“事實不清,證據(jù)不足”,撤銷初審判決,發(fā)回重審。
不過,發(fā)回重審之后,西安中院再審判決仍以“非法持有毒品罪”判處穆嵩無期徒刑。
澎湃新聞注意到,判決書未載明毒品從何處來,將運往何處。根據(jù)警方提供的情況說明:穆嵩、辜震越毒品尿液檢測均為陰性。
對于為何判穆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西安中院重審認為,公訴機關并未提交穆嵩取得包裹后將實施何種行為,其“上線”有無告知將包裹送到哪里,交給誰的相關證據(jù)。故在案證據(jù)無法證明穆嵩在拿到行李箱后將繼續(xù)實施運輸行為,認定穆嵩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證據(jù)不足。但穆嵩到洗衣店內取得藏有毒品包裹的行李箱,拿到包箱后即被警察抓獲,這個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。
穆嵩則稱其系被誘騙,對拉桿箱內藏有毒品不明知,其行為不構成犯罪。
穆嵩辯護人認為,穆嵩取藏有毒品箱子的過程,從始至終都比較高調,還發(fā)了朋友圈,完全沒意識到這是危險行為。沒有直接證據(jù)能夠證明,穆嵩對箱子內藏有毒品知情,他只是幫欠他錢的李續(xù)取東西,對方承諾事情幫辦完會給錢,穆嵩甚至都不知道取的是快遞,“上線”也從未告知相關情況。
西安中院重審認為,穆嵩和“上線”的手機聊天記錄、抓獲經(jīng)過、偵辦經(jīng)過、離港數(shù)據(jù)、登機牌及查獲的毒品等證據(jù),足以認定穆嵩受“上線”指使,連夜包車趕至成都,并立即乘飛機抵達咸陽市,隨即前往干洗店領取藏有毒品的快遞。穆嵩不僅在途中收取了“上線”支付的,遠超過正常方式寄取快遞所需成本的路費,且隨時向“上線”匯報途中情況,其行為明顯違背了物品慣常交接方式。結合穆嵩在偵查階段供述“上線”承諾事后給其支付高額報酬,想從中掙錢的供述,足以認定其對快遞包內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觀明知。
辯護人提出,本案在特情介入情況下,存在犯意引誘及控制交付的情形,穆嵩沒有產(chǎn)生對毒品的控制和實際支配地位。西安中院重審認為,該案無證據(jù)和線索顯示存在特情介入及犯意引誘的情況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(jù)偵查犯罪的需要,依照規(guī)定實施控制下交付。
此外,辯護人稱,穆嵩在偵查階段關于“‘上線’承諾事后支付高額報酬,他能想到是違法的東西、也想到可能是毒品,但沒往深處想,抱著僥幸心,想掙這個錢”的供述,已經(jīng)在一審判決中被作為非法證據(jù)排除。發(fā)回重審后,這個供述卻又被用于重審判決,明顯不合適。目前,穆嵩對重審判決仍然不服,將再次提起上訴。
(來源:澎湃新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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